众星资源国家规范 > 道路桥梁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JTGB01-2014

3 基本规定

3.1 3.1 公路分级(P5)

3.1.1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
    1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2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3 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4 三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5 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

3.1.2 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并结合交通量论证确定。
    2 主要干线公路应选用高速公路。
    3 次要干线公路应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
    4 主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一、二级公路。
    5 次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二、三级公路。
    6 支线公路宜选用三、四级公路。

3.2 3.2 设计车辆(P5)

3.2.1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规定如表3.2.1。

表3.2.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3.2.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注:饺接列车的轴距(3.3+11)m:3.3m为第一轴至饺接点的距离,11m为饺接点至最后轴的距离。

3.3 3.3 交通量(P6)

3.3.1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20年;二、三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15年;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的起算年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3.3.2 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规定如表3.3.2。拖拉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量换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3.2 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
表3.3.2 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

    1 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按路侧干扰因素计。
    2 公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每辆折算为4辆小客车。
    3 公路通行能力分析所要求的车辆折算系数应针对路段、交叉口等形式,按不同的地形条件和交通需求,采用相应的折算系数。

3.3.3 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根据项目特点与需求,在当地年第20~40位小时交通量之间取值。

3.4 3.4 服务水平(P6)

3.4.1 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六级,见附录A。

3.4.2 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表3.4.2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4.2 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服务水平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1 一级公路用作集散公路时,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2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路段、非机动车及行人密集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区段以及交织区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3.53.5 速度(P7)

3.5.1 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预期的运行速度和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5.1 设计速度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100 80 60 80 60 40 30 30 20

    1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
    2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
    3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h。
    5 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h。
    6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h。

3.5.2 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相邻路段运行速度之差应小于20km/h,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

3.5.3 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3.6 3.6 建筑限界(P8-9)

3.6.1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3.6.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6.1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图3.6.1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图中: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L——侧向宽度。二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设置护栏时,应根据护栏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
          L——隧道内左侧侧向宽度;
          L——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小于或等于100km/h时为0.25m;
          D——路缘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可不设路缘石;
          M1——中间带宽度;
          M2——中央分隔带宽度;
          J——检修道宽度;
          R——人行道宽度;
          d——检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E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1m,E1=L1,或S1+C<1m,E1=S1+C;当L1≥1m或S1+C≥1m时,E1=1m;
          E2——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2=1m;
          E——建筑限界左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E——建筑限界右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H——净空高度。
    1 设置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错车道、慢车道、车道隔离设施等路段,行车道应包括该部分的宽度。
    2 八车道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左侧硬路肩宽度。
    3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4 人行道、自行车道、检修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5 路基、桥梁、隧道相互衔接处,其建筑限界应按过渡段处理。

3.7 3.7 抗震(P10)

3.7.1 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小于或等于0.05地区的公路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可采用简易设防。
    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0.05、小于0.40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
    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或等于0.40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专门的抗震研究和设计。
    4 做过地震小区划地区的公路工程,应按主管部门审批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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