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1]

已在国发〔201649号和国发〔20179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为后续分领域改革提供引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方案》的出台,还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既实现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点突破,又为后续推动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引领和支撑。[2]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对记者指出,《方案》在两方面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关注。一是突破了原有的简单的按照东中西确定分担比例,改为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担,这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的一项重大改革。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下面有了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体现了中央的支出责任的进一步加大。

刘尚希指出,此次《方案》的出台,为下一步具体领域的改革提供了可操作的细则,下一步各个领域的改革可以在此基础上推进。他表示,相比起《指导意见》,《方案》对分担比例和方式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制定了标准,可以说是一个明确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指引。

参考文献

[1]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2/08/content_5264904.htm

[2] 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破冰 支出责任主要实行中央分档分担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02/09/c_11223903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