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1]
宪法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3]
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通过仪式增强了被任命者对于法律的尊重感和认同感。从而有助于公职人员信仰宪法、敬畏宪法,自觉推进宪法的实施、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面向国旗国徽、奏唱国歌,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这一庄严的宣誓过程是不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份责任、一种担当、是向人民作出庄严承诺的过程。
监察委组成人员纳入宣誓范围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明确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同时增加了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4]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7/01/content_1940407.htm
[2] 宪法宣誓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317/c40531-29873372.html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24/c_1122448765.htm
[4] 75字宪法宣誓誓词是如何产生的 http://www.ouhua.info/2018/0317/18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