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其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战略部署。各试点地区和有关单位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1]
2017年10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从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走上快车道、迈向新征程。数据显示,北京市2017年1月至12月中旬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86人次,同比增长51.8%,追回在逃人员31名,是2016年的2倍;浙江省2017年1月至10月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77.1%,立案数同比上升0.9%,处分数同比上升8.8%;山西省2017年4月至10月谈话函询件次同比增长20.1%,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人数同比增长38.2%。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各省区市正进入监察体制改革“快车道”,抓紧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扎实推进人员转隶、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一些地方人大换届较早的地区已陆续组建成立监委。
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
[1]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向着全覆盖迈进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8-01/09/c_136881621.htm
[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109/c217905-29008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