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政策和制度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的适用范围,以及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1]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3]

1)国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建制镇不属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畴,其规定如下:(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4]

2)集体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

2、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有关土地权利。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他项权利的,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相权。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他项权利。

2)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除国家核准的划拨用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5]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农用地转用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4)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垦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989.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406/t20040625_369.htm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601/t20060119_721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