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1225日通过,自2018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1]

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关于纳税人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第三条至第六条)[3]

相关减免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还有一系列的减免政策。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等,这些情形是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

另外,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2/27/content_5250841.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993.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http://zfs.mep.gov.cn/zcfgzqyj/201707/t20170718_418036.shtml